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民初295号
原告: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夏荷路99号港龙商务大厦1号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5WPXN6A。
法定代表人:李晓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银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龙子湖区淮河路火车站广场5号区C楼7层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MA2T8NFP3A。
法定代表人:李持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63311944XY。
法定代表人:刘桂杉,该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600号5栋1单元7楼704-7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8HQ12R。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蜀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幢1单元25层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924206。
法定代表人:彭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银德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省蜀都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原告苏州财贸双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海涛
人民陪审员 贾良英
人民陪审员 李霞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