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3204号
原告:四川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始阳镇新村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蜀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幢1**25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蜀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四川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缴纳。
审判员 黄 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