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园中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城市管理局、河南园中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82执4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汝州市老二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3301092365。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园中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981686-4,汝州市东建材B3区6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园中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河南园中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园中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洪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