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晨曦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晨曦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2民初2550号 原告:商丘市晨曦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08229151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白云国际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643078。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缴本案诉讼费,在立案后七日内仍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晨曦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