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314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丰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新村十条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丰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