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乾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乾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县竹叶坪乡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2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乾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澧源镇文明路16号(设计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256591693XE。
法定代表人:陈克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县竹叶坪乡卫生院,住所地**县竹叶坪乡竹叶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8224468459728。
法定代表人:徐大伟,卫生院院长。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乾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竹叶坪乡卫生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县竹叶坪乡卫生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乾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27904.26(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承担申请执行费96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县竹叶坪乡卫生院已于2022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已确认收款,现本案的执行标的应为527904.26元,申请执行费7679.04元。2022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县竹叶坪乡卫生院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0000元。2022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乾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7679.04元。至此,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477904.26元未履行。
2022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乾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竹叶坪乡卫生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对于剩余未履行的执行款477904.26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5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剩余执行款于6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费7679.04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承诺于6月25日前与执行款一起付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822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真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波平
书 记 员 彭 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