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乾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22民初174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红,张家界市桑植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湖南省乾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16号(设计院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克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南省乾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同年12月29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省乾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谷 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双双
书 记 员  曹 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