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391民初4655号
对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不负责任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证据可以支持其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18台变压器的销售合同;该合同为传真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20%,货到后付至合同总额90%,剩余10%六个月内付清。2018年6月14日被告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签收4台变压器货物验收单。货物验收单载明,“联系人李经理132××××****、联系电话159××******邵总”、“邵咏2018.6.17”。2018年5月29日被告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原告徐州金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整。
2019年10月16日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向被告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货款为81000元,付款20000元,尚欠61000元。被告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签未予签章。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庭审陈述:“对账单我方打好之后业务员带着对账单去被告办公室对账,地点就在1130,地点就在**姓李)说都很清楚,不需要对账,我们都认账,不盖章,我们只付2万元,还欠你们6万多,很清楚的不需要对账,所以对账没有成功”;诉讼后“(我们)去(该公司)了,我也去了,这个单位(公司)已经关门了”。
被告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61000元,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61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人民币700元,共计人民币2865元,由被告西安宏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旭
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
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
法官 助理 杨习文
书 记 员 谢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