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91民初304号
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金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泘沱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陕西金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陕西金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