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91财保123号
申请人: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徐州冠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113-1156号海云大厦34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冠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冠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冠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姜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想
书记员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