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305号
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街道西航办事处马厂新村5栋103号1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任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盈田工谷产业园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想
书记员曹梦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