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2民初8413号
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831831478。
法定代表人:张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梅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849100369R。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天华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5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温爱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佳佳
书 记 员 杨婉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