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3222执34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扎桂兵,男,住四川省理县米亚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住蓬溪县鸣凤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桂兵与被执行人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川******金牛座牌车辆,现因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川******金牛座牌车辆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兰
审判员*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龙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