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3222执34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扎桂兵,男,住理县米亚罗镇。
被执行人: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水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扎桂兵与被执行人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43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兰
审判员*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龙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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