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01民初179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 被告: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兴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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