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顺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光某某与某某、濮阳市顺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8民初3444号
原告:光**,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会军,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阳市顺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大庆路中源江枫苑小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900692173219T。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华龙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江志诉被告**、濮阳市顺康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光江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光**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