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民初167号之一
原告: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路西侧***号。
法定代表人:梁保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倩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董事长。
原告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2元,由原告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