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民初167号
申请人: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梁保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倩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褚思明名下车牌号为豫A×××××胜达牌轻型客车。
二、查封被申请人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209.31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