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保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div>
负责人:杨涛,该村支部书记。
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11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支付225596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焦作市城乡××示范区××庙镇会计核算中心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七、经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如下:
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明光
审判员  席东彦
审判员  位青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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