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庙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811民初3047号
原告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路西侧123号。
法定代表人梁保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
负责人杨涛,系村支部书记。
原告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一建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被告**村委会的负责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作一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9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排水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村排水沟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村中街762米排水沟,工程总价为220980元,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完工日期为2018年12月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现工程交于被告已使用将近两年,但被告并未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不予支付,无奈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村委会辩称,修排水沟是事实,支付款项本来是财政拨款。被告确实和原告签订过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没有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是镇政府让村里干的,属于2018年美丽乡村工程,2018年原区工商局帮扶被告村,工商局争取到了农办和镇政府排水沟的项目,20万元的资金,这20万元属于上级财政拨付,所以需要镇政府进行验收。工程完工后村里向上面提出过要求验收,镇政府答复是验收不合格,也不知道镇政府什么时间验收过,也没有通知村里和施工方。村内配套资金指的是,美丽乡村资金政府拨付是20万元,是超出的两万多元由村里支出。同时,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有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存在怠于竣工验收的行为。2、双方在付款方式中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如果没有成就应归责于哪一方。3、被告所称的工程量问题以及已完工部分是否符合约定的事实是否存在。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村内中街762米排水沟建设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承包施工(包工包料)。合同约定施工要求:**村中街762米排水沟。排水沟开挖,沟底夯实,两侧混凝土浇筑各12厘米,水沟成型后沟深40厘米,沟内径宽40厘米,沟底铺混凝土10厘米,水沟顶部加盖12厘米厚预制板(预制板内不低于8根钢筋),家户门前地面损坏部分重新混凝土硬化,损毁饮水管道修复,排水沟外沿部分绿化。工程承包范围:路面清障,沟基开挖,沟底夯实,排水沟施工建设,多余土方清理、清运;按甲方要求,施工方对排水沟外沿简单绿化。施工方全额垫资,全部工程包工包料。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1、工程价款:路面清障,沟基开挖、打实、排水沟施工建设,多余土方清理、清运;排水沟建设,农户门前路面损坏部分硬化,排水沟外沿简单绿化。工程总价款:220980元。2、付款方式:完工经验收合格,待上级财政资金到位后扣除3%质量保证金,其余全额支付乙方,村内配套资金一年内付清。质保期一年后无质量缺陷甲方无息返还质保金。施工期限: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0日,完工日期2018年12月15日。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验收合格。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施工内容,被告至今未组织工程验收,未支付工程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承包方完成工程任务后,被告应及时组织验收以发放工程款,现被告怠于组织竣工验收,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质量提出的异议缺少证据支持,其辩称镇政府验收涉案工程不合格也无相关证据支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098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0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家辉
审 判 员  刘艳平
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