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1财保105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1财保105号
申请人:安徽新视野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50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993号19层1903J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安徽新视野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新视野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新视野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77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视野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