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视野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新视野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3413号之一 原告:安徽新视野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700756830813Y(1-5))。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倪暘,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6945966456)。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水湘路**(金骏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视野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视野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原告安徽新视野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