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风然木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202民初1136号 申请人:湖北风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迎宾大道23、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申请人:湖北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99-5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风然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登记在***名下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路××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鄂(2021)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125.96平方米房屋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具体保全财产线索为: 冻结湖北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黄石开发区支行6960××××9331账户内的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名下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路××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鄂(2021)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125.96平方米的房屋。 二、冻结湖北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黄石开发区支行6960××××9331账户内的存款2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申请人湖北风然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