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能汇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中能汇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某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破2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中能汇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债务人苏州***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佩玉,注册登记地址为苏州高新区青城山路300号10号厂房,该公司现已停止经营。2021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苏州***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总额为1847451.57元,但现债务人名下财产为261.76元。此外,管理人为履行职务已经垫付破产费用384元。同时,本案审理过程中相关权利人没有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债务人苏州***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苏州***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苏州***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揭志刚
审判员  刘志华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