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众智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众智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1352号
原告:洛阳众智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丰华路1号连飞大厦3幢13、14、15层。
法定代表人:丁伟,董事长。
被告: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8-3号。
负责人:张祥,局长。
原告洛阳众智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共计19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48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5日,洛阳众智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朔州市规划局多规合一规划及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朔政采公[2018]H104),根据朔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ZBTZS2018-104号)要求,2018年12月11日众智公司于朔州市规划局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合同》),该《技术开发合同》约定:众智公司就“朔州市规划局多规合一桂花及信息凭条建设项目”向朔州市规划局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屋内日,朔州市规划局向众智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共计1920000元。2019年4月15日,众智公司已按照《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前述项目的技术开发工作,并要求原朔州市规划局机构改革后承接该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的朔州市桂花和自然资源局配合众智公司进行系统安装、调试和培训,但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迟迟未予回复。截至起诉时,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依约向众智公司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920000元,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续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众智公司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众智公司支付人民币1920000元及违约金48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续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著作权纠纷下属的第四级案由。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处理。”但该条未明确具体由何法院管辖,因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河南省洛阳市为合同履行地,即本案应当由河南省洛阳市辖区内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2020)227号《关于同意指定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为50万元以上,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上,原告向本院起诉违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