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22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南乐县永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
法定代表人李可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伴,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乐县永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据(2014)府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南乐县永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3.2万元,并从2013年4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受理费4780元,执行费338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8月1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2017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且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执行系统被执行人关联查询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有7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公司报请破产审查。
4.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昊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旭丰支行开设有账户,账号为XXXXXXXX的余额为493.8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开设有账户,账号为XXXXXXXX的可用余额为0。公司信息查询结果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被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以(2017)陕08执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冻结期限至2020年3月6日(由执行员高军承办)。该院于2018年3月15日与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伴谈话调查,王伴称该公司委托府谷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现在有几家公司准备合作,估计近期会有一部分钱到账,公司会积极主动解决该债务的,但截至目前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5.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因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伴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无收入来源。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乐县永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郝鹏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