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鸿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宁海浩峰土石方工程服务部与宁海县鸿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606号之一
原告宁海浩峰土石方工程服务部与被告宁海县鸿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宁海浩峰土石方工程服务部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浩峰土石方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宁海浩峰土石方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邵秀蓓
代书记员 谢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