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5664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佳丽,***非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西路艾依水郡公寓51-1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