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005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马学贵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学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马学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