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宁县新堡街常通铸造厂与马虎鸣、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3101号
原告:中宁县新堡街常通铸造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新堡街。
经营者:王自斌,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慧,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年40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基本信息系原告提供)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宝湖西路艾依水郡公寓51-17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宁县新堡街常通铸造厂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宁县新堡街常通铸造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季惠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