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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双利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某某、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203号
原告:灵武市双利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银川市灵武市。
经营者:杨金礼,男,1980年6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男,43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赵俊晔,该公司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灵武市双利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灵武市双利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季惠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