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521民初4177号
原告:***,男,1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西路艾依水郡公寓51-17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与被告宁夏昱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祝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