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1032号
原告: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14号楼2308室。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00号顺成大厦1栋1407室。
法定代表人:孙搏,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减半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