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6民初767号
原告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2,284.3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降低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32,259.38元。
审 判 长 徐 凤 人民陪审员 祁莉莉 人民陪审员 张长荣
书  记  员    程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