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3执1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7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0687.8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循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40687.88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杰 审  判  员   毛      博 审  判  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书  记  员   李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