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8823号之一
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方公司)诉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公司)、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宝业公司、源丰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145.9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8年7月4日,十方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有权解除保全措施,现十方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0,145.97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锋
书记员 陆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