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27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泛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125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17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十方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17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泛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十方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上海泛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十方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十方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8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3年09月0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债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泛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凌 祎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