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3206号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红旗大街86号。
负责人:袁晓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宇阳,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盛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大刘庄路南侧、大刘庄北。
法定代表人:刘胜雨,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众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衡武连接线以西大夏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陈春来,执行董事。
被告: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魁星,执行董事。
被告:刘胜雨,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杨艳荣,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被告刘胜雨的配偶。
被告:陈春来,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张魁星,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与被告衡水盛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河北众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刘胜雨、杨艳荣、陈春来、张魁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1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5807元,由被告衡水盛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经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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