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510号
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孙贵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坤腾电力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霞口镇。
法定代表人:代春义。
被告: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魁星。
被告:代春义,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刘勤凤,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邢玉坤,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代春琴,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邢文超,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刘丽梅,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张魁星,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王镇,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河北坤腾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代春义、刘勤凤、邢玉坤、代春琴、邢文超、刘丽梅、张魁星、王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92元,由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刁宏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 哲
书 记 员 李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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