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466号
原告:***,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委托代理人:林凤琳,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65179970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敬敬,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联合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 锐
书 记 员 耿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