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弘安电梯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福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鑫弘安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7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福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地下**。
法定代表人:杨芬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楼**v>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福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阿珍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福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福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阿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文达
书 记 员 冯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