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5478号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188号9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41026F。
法定代表人:邱模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红,系婺源县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6号楼三层办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834737548。
法定代表人:秦敏。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磊婷
书记员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