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1004号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80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41026F。
法定代表人:邱模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红,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现住江西省上饶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4799028G。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女,199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秋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