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781号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80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41026F。
法定代表人:邱模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饶市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76号1幢1501-1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62KKR16。
法定代表人:杨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苇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