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江西婺源朱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30民初1726号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恒基中心**博测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41026F。

法定代表人:邱模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红,婺源县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汤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84102792H。

法定代表人:江亮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金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