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30民初1726号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恒基中心**博测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41026F。
法定代表人:邱模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红,婺源县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汤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84102792H。
法定代表人:江亮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婺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金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