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与江西赣东北汽车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02民初5732号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恒基中心9楼博测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41026F。
法定代表人:邱模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赣东北汽车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大道18号3幢1一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6515725L。
法定代表人:徐引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赣东北汽车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即108.5元,由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