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初4038号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188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41026F。
法定代表人:邱模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财志,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鑫***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工业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591849726D。
法定代表人:凌举高,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鑫***封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已经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民安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