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财保328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三楼303号(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005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西路龙胜商业大厦6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060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价值人民币1604663.88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价值人民币1604663.88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价值人民币1604663.88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