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财保328号
申请人: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005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060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价值人民币1604663.88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价值人民币1604663.8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