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旭升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科技净化工程服务部与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21民初1113号 原告(反诉被告):******科技净化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兰桥乡政府院内。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科技净化工程服务部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科技净化工程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提起的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科技净化工程服务部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准许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科技净化工程服务部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5116元,由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