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21民初1113号
原告(反诉被告):******科技净化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兰桥乡政府院内。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科技净化工程服务部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科技净化工程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提起的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科技净化工程服务部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准许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科技净化工程服务部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5116元,由深圳市旭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